济南市“创客精英”工程实施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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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人才办发〔2020〕7号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济组发〔2019〕17号)精神,深入实施“创客精英”工程,加快“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”进程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 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,市科技局联合第三方创投机构负责全市“创客精英”工程组织实施工作,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创客项目,择优给予一定资金的跟投资助。

 

第二章  优秀创客项目遴选

第三条  “创客精英”优秀创客项目遴选范围:在济南市境内注册成立、注册资金实缴不超过300万元(≤300万元)、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(≤5年)的小微企业,且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属于我市确定的“十大千亿产业”、现代农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。

第四条  申请“创客精英”优秀创客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.申请企业经营业务正常、成长性显著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
2.申请企业主导项目(产品)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技术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。

3.申请企业自成立以来累计获得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超过100万元(≤100万元)。

4.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:

(1)“创客精英”优秀创客项目申请表。

(2)企业营业执照、法人代表身份证。

(3)企业成长性显著、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。

(4)企业项目(产品)知识产权和技术水平证明。

(5)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证明。

(6)其他有关证明材料。

 

第三章  创投机构遴选

第五条  建立“创客精英工程”第三方创投机构数据库,并实行动态管理。不定期遴选一批新的优秀创投机构纳入数据库,同时对已经不符合条件的入库创投机构予以调整退出。

第六条  创投机构遴选入库条件:

1.在济南市境内注册成立或设立分公司,具有国家规定的创业投资资质。

2.管理团队稳定,专业性强,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,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、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
3.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,原则上股权投资(含创业投资)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,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1000万元,近3年有较好业绩,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。

4.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(含创业投资)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,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。

5.创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。

 

第四章  支持政策与程序

第七条  市科技局每年发布“创客精英”优秀创客项目申报通知,经企业自主申请、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、市科技局审核等环节,向入库的第三方创投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创客项目。

第八条  由第三方创投机构通过专家论证、尽职调查等市场化方式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股权跟投或债权跟投,跟投期限不超过3年。

第九条  对“创客精英”优秀创客项目跟投资助行为实行财政奖励政策,按照跟投资金规模的10%标准,给予创投机构资金奖励,最高奖励5万元。

 

第五章  附  则

第十条  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。




济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2020年7月20日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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